专利翻译常用名词

专利翻译常用名词


我国专利法上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在合法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并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


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di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di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di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申请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日递交申请文件之日。


分案申请,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的专利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起分案申请。即将一项专利分立成两项以上的专利的申请。


专利申请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的专利申请的决定,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是指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已批准的专利的宣告。专利法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项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理由和证据成立,公告宣告该授予的专利无效的宣告。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使用权,具备下列两种情况,可获得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

1)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具备实施该专利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形下,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其实施强制许可,获得批准后,享有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使用权;

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侵犯专利权,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犯专利的行为可分为:

1)假冒他人专利;

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两种。

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赔偿专利人损失、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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